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

建行资金监管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三方服务协议


鉴于乙方与甲方签署了《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合作协议》(现货/电子合同转让交易),根据《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丙方提供参与乙方的资金交易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三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是依托甲方结算网络和支付渠道,为丙方提供业务服务的电子商务管理平台。通过甲方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结算平台,可为丙方提供资金结算等服务。
    第二条 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一切服务及交易活动都受本协议规则的约束。
    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客户须知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建设银行与客户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客户不同意接受建设银行的调整内容,客户有权向建设银行申请终止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服务。客户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继续使用建设银行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服务的,视为客户接受建设银行对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服务的相关调整。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资金结算平台。乙方为甲方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商户,丙方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商户会员。

第二章 术语与约定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第四条 会员指定交易账户:指丙方为了参与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结算,在银行开立的个人活期账户或企业活期账户,由会员指定用于入金、出金的资金划转、及佣金扣收。
    第五条 商户结算专户: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专项用于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结算的账户,不可存、取现金。
    第六条 出金:资金从商户结算专户划拨至丙方会员指定交易账户的过程。
    第七条 入金:资金从丙方会员指定交易账户划拨至商户结算专户的过程。
    第八条 冻结:指乙方按乙方与丙方协议约定对商户结算专户丙方资金进行锁定的过程,冻结后的资金丙方无权划转或转让。
    第九条 付款确认:指在现货交易中丙方确认乙方发出的付款指令。
    第十条 强行付款:指在现货交易中买方会员因特殊情况违反其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由乙方向甲方发起要求对商户结算专户丙方资金强行付款的过程。
    第十一条 终止交易:指在现货交易中乙方买卖双方会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交易,但支付的货款资金仍处于冻结状态,乙方将冻结的资金调整为可用余额的过程。
    第十二条 会员结算账户:甲方为了丙方参与乙方交易在甲方开立的商户结算专户下的二级子账户。

第三章 各方声明


    第十三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是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开展乙方与丙方间交易资金划拨的必要条件,能够为丙方提供相关服务。
    (二)甲方为丙方开办该项业务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三)甲方仅根据乙方或丙方或乙方其他会员发起的资金划拨交易指令进行处理,不参与到乙方与丙方或丙方与乙方其他会员之间的交易中,也不对乙方与丙方或丙方与乙方其他会员之间产生的交易纠纷负责。
    第十四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的电子交易市场。
    (二)乙方开办该项业务将遵守有关电子交易市场的各项监管要求。
    (三)乙方承诺向甲方发送的关于丙方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正确、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具有合法的交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乙方市场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二)丙方保证其向甲方、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丙方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乙方;否则,丙方对由此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丙方保证其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四)丙方同意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参与的交易市场中的交易规则,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章 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开通


    第十六条 甲方为丙方提供甲方柜面开通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丙方应首先在乙方开立会员席位,经乙方备案后,并通过甲方经办网点开通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确定会员指定交易账户,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丙方在甲方经办网点申请开通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时必须提供甲方要求的书面材料。
    丙方为个人客户:使用在甲方开立账户申请的客户应持本人身份证、账户介质等材料,填制《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会员申请表》(甲方提供),并签署本三方协议。使用他行账户申请的客户无需提交账户介质,但需提供身份证、交易账户账号及账户开户行名称。个人客户可在甲方任意网点办理。
    丙方为企业客户:须按以下规定向指定网点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如经办人为非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填制加盖单位公章和预留印鉴的《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会员申请表》(甲方提供),并签署本三方协议。使用我行账户申请的企业会员应向其企业会员指定交易账户开立行提交和申请;使用他行账户申请的企业会员,可向我行任意网点提交和申请。

第五章 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甲方向丙方提供入金、出金服务,同时由乙方系统根据丙方资金划拨情况,增加或减少丙方的会员结算账户余额。
    第十九条 丙方通过甲方经办网点办理入金时,应填写相关申请,丙方是个人客户的须提供会员指定交易账户介质,并正确输入有效密码;丙方是企业客户的须提供入金凭证(支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贷记凭证、实时通凭证或密码支票)、验证凭证的预留印鉴或客户支付密码。
    第二十条 丙方通过甲方网上银行办理入金、出金等业务时,需验证客户的数字签名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丙方在办理入金交易时,须保证交易资金不大于其在会员指定交易账户余额;丙方在办理出金交易时,须保证交易资金不大于其在乙方商户结算专户中的资金余额。如交易资金超过相关账户余额而导致资金无法划转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丙方办理出金交易需经乙方审核通过,由于乙方审核延误或未审核通过,导致延误出金或未出金的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丙方可通过甲方经办网点、电子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出入金明细及交易明细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如乙方为现货交易模式,丙方可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渠道查询现货交易情况,根据乙方发出的付款指令进行付款确认。
    第二十四条 丙方可通过甲方柜台、网上银行打印出入金及现货交易凭证。
    第二十五条 甲方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向乙方或丙方计付商户结算专户存款利息。
    第二十六条 丙方可在乙方市场有效交易时间内进行交易,有效交易时间段由乙方规定的交易时间和乙方系统在甲方系统中签到时间共同约束。签到时间,即乙方系统在甲方系统成功签到之后,签退之前。

第六章 业务收费


    第二十七条 丙方应向甲方支付会员开户费、机具费、年服务费、出入金手续费、现货及电子合同转让交易手续费等费种。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以甲方不时发布的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八条 丙方同意甲方在丙方开通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时收取丙方开户费及机具费。
    第二十九条 丙方同意甲方从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指定交易账户中主动扣收相关服务费用。
    丙方使用他行账户作为会员指定交易账户的,相关服务费用从商户结算专户丙方结算账户中扣收。
    第三十条 丙方在乙方市场进行交易时产生的交易手续费,由乙方向丙方收取,甲方对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业务变更和撤销


    第三十一条 丙方需变更会员指定交易账户的,应到甲方经办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所需提供的资料比照本协议第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丙方需终止与甲方的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签约关系,到甲方经办网点办理撤销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签约关系,所需提供的资料比照本协议第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丙方若在乙方商户结算专户中存有余额,则将全部资金进行出金后方可撤销与甲方的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签约关系。

第八章 各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三十四条 丙方应妥善保管密码及数字证书,任何使用丙方密码、数字签名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丙方本人所为,丙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丙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或数字证书遗失、被盗、遗忘等对其造成的损失,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丙方为个人客户时,若发生会员指定交易账户介质遗失的,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或前往甲方经办网点办理撤销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签约关系,在挂失生效或成功撤销签约关系前已经发生的损失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由于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与甲方有关约定,或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商户结算专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丙方无法正常划拨资金,因此导致的纠纷以及给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由于乙方向甲方发送错误入金、出金、冻结、强行付款等交易指令,因此导致的纠纷以及给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商户结算专户中的丙方交易资金归丙方所有,除依规定用于丙方的结算交易手续费、盈亏款项、违约金、相关运输费用等资金的收付外,乙方不得擅自挪用。若乙方挪用商户结算专户中的资金,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划拨丙方交易资金的,乙方对由此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乙方或丙方在有效交易时间段之外下达指令的,产生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甲方需按国家法律法规、乙方市场交易规则及与其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及时入金、出金及确认交易资金。
    第四十一条 在现货模式下,如甲、乙双方对账数据有差错,应互相配合查明原因,如当日不能查明原因则以甲方数据为准,确保当日完成与商户结算专户的清算,次日核对查实后再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二条 乙方可通过甲方系统查询丙方签约信息、会员席位账户资金余额、明细及出入金流水等服务信息。
    第四十三条 甲方、乙方对丙方的开户资料、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另有规定或丙方同意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四十四条 由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无法按约定为乙方或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的,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由于丙方所在乙方市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与甲方有关约定等原因导致丙方无法正常交易,因此给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要求丙方限期纠正,丙方未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丙方使用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服务,并有权要求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受损失:
    (一)甲方发现丙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二)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三)丙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四)丙方有未履行交易义务等违约情形。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合法情形。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乙方市场交易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或者本协议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因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应向乙方或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应按照甲乙双方签署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合作协议(现货/电子合同转让交易)》 中“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所约定的内容执行。
    第四十八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签署后,如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有关条款与法律、监管规章、交易规则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甲方发出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各方签署本协议且丙方在甲方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系统内签约成功之日起至乙方依据第三十一条有关条款办理相关撤销手续完结之日止。如乙方与甲方签署的《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合作协议》(现货/电子合同转让交易)到期或提前终止,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五十二条 除有特别注明外,本协议中涉及丙方的条款,对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都有效。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银行印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丙方(个人客户签字、企业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_______ 年 ____月 ____日                   _______ 年 ____月 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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