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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介绍

一. 仓单的概念

所谓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它表示一定数量的货物已由存货人交付保管人,是仓单持有人依仓单享有对有关仓储物品的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有价证券是表示或证明一定财产权利的证书,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券面须载明财产的内容和数量,用一定金额表示,以证明其有一定价值;二是证券所表示的财产与证券自身不可分离,权利的享有或转移,以出示或交付证券为依据。

仓单是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同时也是保管人,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验收储存货物,确定货物是否依合同约定的条款得以合理保管的依据。仓储物品的所有权随仓单的转让而转移。仓单是有价证券,它不但可以经背书转让,而且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仓单还可以作为权利质押。

二. 仓单的法律性质

(1) 仓单是要式证券 仓单上必须记载保管人的签字以及必要条款,以此来确定保管人和存货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仓单是物权证券 仓单持有人依仓单享有对有关仓储物品的所有权,行使仓单上载明的权利或对权利进行处分。实际占有仓单者可依仓单所有权请求保管人交付仓单上所载的储存物品。
(3) 仓单是文义证券 仓单上的权利义务的范围,以仓单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仓单上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不符,保管人仍应按仓单上所载文义履行责任。

三. 仓单的内容

仓单依《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载明以下内容: (1) 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
(3)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 储存场所;
(5) 储存期间;
(6) 仓储费;
(7)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 填发人、填发日期和填发地;
(9) 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

四. 仓单的效力

(1) 存货人凭仓单领取仓储物的效力;
(2) 移转保管物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