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

交易规则

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挂牌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规范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现货挂牌交易行为,交易场所是交易市场 提供的现货挂牌交易系统。 第二条 交易市场接受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政府及其它部门的监督、 管理。交易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现货挂牌交易”是指在交易市场主持下,卖方通过本市场现货挂牌电子交易平台将包含厂家、品牌、交货地点、 质量等级、销售价格等信息的标的商品挂牌出售,买方交易商在挂牌出售信息中选择所要采购的标的商品进行买入,成交后即视为买卖双方签 订现货购销合同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在现货挂牌电子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不允许转让。 第四条 “交易商”是指具有良好信誉,遵守本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经由交易市场审核,在交易市场进行电子交易的企业 法人。 第五条 “挂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发出要约的交易商。 第六条 “摘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应约的交易商。 第七条 “电子交易”是指交易商按照交易市场制定的规则和标准,通过交易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交易商品”:是指交易市场根据市场需求推出的相关交易品种。 第九条 “交易席位”是指交易市场为交易商提供的在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商品交易的电子交易通道。每一通道都附有相对应 的电子签名。每个交易席位对应分配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组合为交易席位代码。 第十条 “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本规则及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则,通过交易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电子交易 达成的买卖合同。现货挂牌电子交易系统达成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可向第三方转让。 第十一条 “结算银行”是指与交易市场签订协议,负责托管交易商交易资金,对交易商交易资金进行结算、划拨,确保交易 商交易资金安全的银行。 第十二条 “挂牌订金”是指交易商为了进行电子交易而存放于结算银行交易资金监管专用帐户中,用于准备支付与商品交易 的资金。 第十三条 “成交价”是指通过交易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价格。 第十四条 “最少交易数量”是指挂牌方在挂牌信息中设定的允许摘牌方单笔成交的最少数量。 第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市场指定的,为电子交易合同履行货物交收的地点。 第十六条 “仓单”是指交易商提交交易市场并经交易市场审核确认的由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 第十七条“提货单”是由交易市场开具给交易商,用于在指定交收仓库提取货物的提货凭证。

第三章 交易

第十八条 交易商品由交易市场公布,交易商购进和售出商品时可从交易市场挂牌的交易商品中进行选择,也可以根据自己 的要求向交易市场申报所需交易品种。 第十九条 交易商在选择挂牌的交易商品后,应如实申报交易商品的主要商品属性,包括商品品种、规格、主要质量指标、 产地、交货地、交收时间、交货方式、最少交易量等内容。 第二十条 现货挂牌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30 13:30-16:00,交易市场认为必要 时,可以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通过交易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签订电子合同后,双方应向交易市场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 手续费单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2‰。交易市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签订电子合同后,由交易市场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和交收服务,在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办理结算和交收,交易市场免收双方的结算和交收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签订的交易合同不可转让,交易双方应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交易双方签订电子合同的交货时间按买卖双方的约定执行,以挂牌电子合同中双方约定挂牌商品的最后交货 日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 交易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报价是指各交易品种在交收时间按照约定的交收地点、交收方式进行交收的 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交易单位为吨。 第二十六条 本市场交易价格实行最小变动价位制,即1元/吨,交易商报价必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应向交易市场交付订金,订金标准为成交总金额的20%;交易市场 有权根据商品价格变动和实际情况调整订金比率。 第二十八条 挂牌卖方必须先把挂牌商品运进交易市场指定的交收仓库后,并持有交易市场开具的仓单后方可进行挂牌交易。 第二十九条 交易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违约方无权要求退还已划至交易市场帐户的订金,该订金由交易市场支付 给守约方。 第三十条 买方或卖方未按时办理交收的,每逾期一天,延迟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的, 按违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现货挂牌交易程序: 1)、交易商与本市场签署《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入市交易协议》后,按规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并获得摊位号与初始密码,并向交易 市场交付订金。 2)、挂牌方应根据其选择的交易品种,并根据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的要求,按入库商品如实申报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买卖方向、品名、 规格、产地、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仓库、交收时间、交货方式、最少交易量等内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输入挂牌商品相关内容及 卖出指令,并用货款户的可用货款按本市场规定的订金标准缴纳足额订金; 3)、摘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选择所需货物,在确定购买意向后将购买指令输入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并按本市场规定的订金标准缴纳 订金; 4)、当挂牌方和摘牌方就交易的重要条款进行协商,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现货挂牌系统将以交易双方申报数量较少的为成交数量。 5)、买卖双方签订电子合同后,即达成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商品现货交易合同,该合同对交易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6)、交易系统内已经成交的指令不可变更、不可撤销。 7)、合同成交后于当日交易结束后进入交收环节,已成交的合同不允许转让。 第三十二条 交易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市场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订金、货款及各项费用等 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现货挂牌交收程序: 1)、交易当日现货挂牌交易系统闭市后,买卖双方应按现货挂牌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交收;最后交货日是指某合同允许交货的截止日期, 以挂牌电子合同中双方约定挂牌商品的最后交货日期为准。 2)、买方应于合同规定的交收日前3个交易日开市之前,将足额货款划入交易市场结算账户,并出具转(汇)款银行凭证; 3)、卖方必须向本市场提交挂牌商品的有效仓单,否则均视为违约。本市场确认收到买方足额货款后释放其交收订金;对卖方交付的挂牌 商品数量进行确认。 4)、交易市场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将货物提货单交与买方,将相应的提货单位和提货人信息提供给卖方和指定仓库。买方必须于收到货 物提货单后,按照合同约定由买方提货人持《提货单》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合同约定的地点完成货物的验收和办理完交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 交易市场视为买方对货物无异议; 5)、货物交收完毕后,买卖双方对交收货物数量、质量等无异议后,且买卖双方应在货物交收完毕3天内将货物交收情况书面通报交易市场, 交易市场将买方80%货款划入卖方账户,余款待买方收到卖方全额增值税发票后再行划转; 6)、交收质量: ①买方提货时可委托交易市场指定检验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 ②买方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时,应在交收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市场,并附交易市场指定检验机构或第三方的质检报告; ③卖方认可买方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的,则卖方承担相关的检验费用;同时,买卖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或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 ④若卖方不认可买方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的,则由卖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指定检验机构对封样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为货物质量符合 合同约定,则买方承担相关的检验费用。如检验结果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卖方承担相关的检验费用,同时,买卖双方就赔偿 事宜进行协商或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 7)、卖方应在交收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按实际交货数量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如逾期未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则每逾期一天, 卖方应按增值税发票税额的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卖方逾期超过30天仍无法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的,交易市场将20%余款直接支付给买方 后,视为买卖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 8)、卖方交货时,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间允许有±2%的溢短量,有溢短量存在时,以实际交货数量进行货款结算。 第三十四条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前由卖方承担,所有权转移之后由买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对其名下所有摊位在交易市场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 争议各方经协商或交易市场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市场监督协议的履行;若在争议发生后三十日内,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交易市场 调解无效的,交易商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交易商,本中心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交易 商资格等措施;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