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

交易规则

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交收细则

第一条 为确保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市场)货物交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 挂牌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场、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结算银行、交易商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 交收过程中交易商、交收仓库及指定检验机构应对各自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本细则,并按照现货挂牌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通过本市场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 买方通过本市场支付货款而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 交收货物的数量、质量、权益和风险以交收日约定的交收地点为界。 第六条 货物入库 1、入库申报 卖方向交收仓库发货前,必须到本市场办理入库申报,填写《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商品入库申报单》,内容包括品种、品质指标、数量、 交易商名称及席位代码、发货单位及拟入交收仓库名称等,并提交相关资料。 2、入库申报订金 卖方在申报时,应交纳货款20%的申报订金。 3、入库申报审批 (1)本市场在库容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卖方申报意愿,在申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开出《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商品入库通知单》(以下 简称《入库通知单》)。《入库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交收仓库,第二联交交易商,第三联留存本市场。《入库通知单》自开出之日 起10日内有效,卖方须按《入库通知单》的要求将货物发运到交收仓库。 (2)本市场允许实际入库量与申报量存在±5%的溢短差。 (3)在卖方将货物发运到交收仓库并取得《存货凭证》后,方可到本市场进行挂牌交易。 4、交收仓库接收 (1)交收仓库在接到入库通知单后安排货位、接收货物并对入库货物品种、数量、质量、包装进行检验。 (2)交易商应与交收仓库签定货物仓储合同,仓储合同中应明确仓储费及储存时间。 (3)货物运抵交收仓库后,交收仓库应在符合接卸货物条件的情况下于24小时内安排卸货。 5、卖方监收货物入库时,卖方应到交收仓库监收;卖方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认可交收仓库的收货结果。 6、办理《注册仓单》 (1)本市场受理《注册仓单》的登记、转让、质押、注销、交收等业务。 (2)入库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交收仓库开具三联《存货凭证》,交收仓库、本市场、交易商各执一联,卖方持《存货凭证》和交收必备单证 到本市场办理注册手续后换取《注册仓单》方可用于本市场交收等业务。 第七条《注册仓单》不可用于提货,《注册仓单》经本市场过户后,由本市场开具《提货单》给货权方,《提货单》可作 为提货凭证在规定的有效限期内到交收仓库提货。 第八条 货物出库 1、买方提货时,应提前二个工作日向交收仓库发出提货申请。 2、交收仓库在对买方持有的《提货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3、买方提货时,可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对货物的质量进行检验。 4、货物交收手续办理完毕,买卖双方货物交收完成后应在3天内将货物交收情况书面通报本市场,买卖双方对交收货物质量、数量确认无误后, 卖方应在交收完成后10日内提交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本市场将货款划入卖方结算账户。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的,视为买方对交收货物质量无 异议,本市场不再受理有异议的陈述。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有异议时,可委托本市场指定检验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其检测结果为最终质量 认定。如检验结果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则买方承担相关的检验费用;如检验结果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卖方承担相关的检验 费用。本市场组织买卖双方就质量检验、退货及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若协调不成,本市场把卖方货款20%的订金赔偿给买方,货物退回给卖方, 卖方不再向买方交付货物。 5、货物出库,交收仓库所发数量的误差应控制在《提货单》记载数量的5‰以内(含)。 6、交收仓库发货完毕后,须同时将《提货单》加盖货讫专用章,并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7、货物出库时,买方应到交收仓库监收;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认可交收仓库的货物出库结果。 第九条 交收费用 1、货物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交收日,交收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双方均有5天的免费存储期。 2、货物仓储费用由市场指定的交收仓库收取。 3、进行货物交收时买卖双方应分别承担交收手续费的50%,交收手续费的标准参见各品种合同标准。 第十条 货物验收合格入库至出库期间,交收仓库对货物的数量、外在品质、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协议交收 经本市场批准后,买卖双方可以进行协议交收。其货物的交收方式、检验、货款、单证流转等相关事宜双方可自行协商进行,由此产生的纠纷 自行解决,本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现货交易含税品种的增值税发票按照交收结算价开具。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交易市场的通知开具相应的增值税 发票,卖方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时间不应该超过交收日后十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标准交收方式的交收违约: 1、在规定交收日卖方未能按本规则和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交付《注册仓单》的; 2、在规定交收日买方未能如数付足货款的; 3、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增值税发票的。 第十四条 对违约无法完成交收的违约方按交收结算价支付20%的赔偿金给守约方。 第十五条 对违约方市场按货款的5%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交收日本市场将当日的交收情况在本市场网站交收中心的交收公告予以公示,并发送至交易商的交易终端,视为 交收通知。 第十七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及交收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及交收仓库拒不提供证据的, 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电子交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