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

交易规则

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结算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 利益,防范和化解本市场风险,根据《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挂牌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场内现货挂牌交易的结算活动,本市场及其工作人员、交易商、交收仓库和本市场指定结算银行必须遵守 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本市场交易结算部门负责本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的统一结算、首付订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控制。 第四条 本市场的结算职责包括: 1、编制交易商的结算账表。 2、办理资金的往来汇划业务。 3、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4、处理交易商交易中的账款纠纷。 5、办理交收结算业务。 6、控制结算风险,保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7、按规定管理订金。 第五条 所有在本市场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通过本市场进行统一结算。 第六条 结算银行是指与交易市场签订协议,负责托管交易商交易资金,对交易商交易资金进行结算、划拨,确保交易商交易 资金安全的银行。

第三章 结算业务

第七条 本市场实行首付订金制度。首付订金制度是指交易商在通过本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买方 规定的标准和进度向本市场支付一定额度的订金用于保证合同履约,卖方向本市场提交注册仓单。 第八条 交易商参与交易,应在本市场指定结算银行账户存入足够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本市场对交易商存入本市场 专用结算账户的首付订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商出入资金、履约订金、手续费等明细 变动情况。 第九条 本市场对交易商订金存取实行审核和审批制度。在交易商申请办理资金划转及相关涉及交易商保密业务时,必须 审核交易商的预留印鉴,确保交易商资金及其业务的安全性。其中,交易商必须确保提供给本市场备案的签名、印鉴等各种交易商资料真实、 合法、有效。如有变更,应于下一次业务发生前及时通知本市场更新,并对因未及时通知本市场作相应变更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十条 交易商结算账户的资金划拨在第三方银行的管理下办理。本市场和银行合作,为交易商提供银商通自动转账业务 系统服务。由交易商和银行签订《银商通业务客户服务协议书》后,交易商可使用本市场的银商通自动转账系统进行资金划转操作。使用本 市场自动转账业务系统,签约交易商的开户资料必须与签约银行借记卡(账户)的开户资料完全一致,一个银行借记卡(账户)只能签约一个 摊位号,形成捆绑式一一对应的关系。 第十一条 本市场通过结算银行,对每一交易商发生的订金、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第十二条 交易商划拨资金在本市场结算部门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1、资金划入:本市场向交易商公布各结算银行专用资金账号,交易商划入资金须注明该笔资金划入的交易商名称和席位代码,并及时通知 本市场。交易结算部在确认资金到账后,相应增加该交易商账户的资金余额。 2、资金划出:交易商在申请开通交易席位时,须提交《指定账户公函》并预留印鉴。交易商划出资金,应填写《交易商出金申请》。本市场 审核相应账户的结余金额,在可支取资金范围内,给予办理付款,按照《指定账户公函》中的指定账户通过指定结算银行办理资金划拨。交易 商应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交易商如需更名或变更印鉴卡预留印鉴及往来账户,需重新填写《指定账户公函》并预留印鉴,经本市场核准后,方可变更。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本市场可限制其交易资金专户资金划出: (1)涉嫌重大违规,本市场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2)本市场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3)本市场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 本市场对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交收货款收付的具体时间按交易市场的相关交收 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市场对交易商违约金的收付按照本市场《交收细则》及电子交易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