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

交易规则

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货挂牌交易风险管理,维护现货挂牌交易市场交易商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山东滨海化工商务有限公司现货挂牌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场风险管理实行首付订金制度、订货量限制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本市场、各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首付订金制度

第四条 本市场实行首付订金制度,首付订金制度标准: 1、首付订金制度标准为合同成交金额的20%,于交易时一次性支付; 2、现货电子合同签订后,3日内货款全额汇入结算账户; 第五条 本市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某一商品的首付订金标准,交易商须按本市场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 第六条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本市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某一商品的首付订金标准。 第七条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首付订金规定的商品,其首付订金按照规定首付订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三章 订货量限制制度

第八条 本市场限定每个交易商某一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的净订货量。每个交易商所持有的某一商品的净订货量参见各品种交易合同 标准。 第九条 本市场限定每个交易商最大订货总量。每个交易商所持有的最大订货总量参见各品种交易合同标准。 第十条 对不符合本市场订货量限制的订货合同,本市场将有权对该合同调整为满足订货量限制的标准。 第十一条 如有多条规定同时限制每个交易商的订货总量,其订货总量按照较小值限制。

第四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十二条 本市场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库存、备货、生产等情况,谈话提醒、发布 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场可以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或约见交易商谈话提醒风险: 1、本市场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2、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 3、交易商订货量变化较大; 4、交易商资金变化较大; 5、商品生产、销售、流通紧张; 6、交易商被投诉; 7、交易商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8、本市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市场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的,交易商应当按照本市场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 第十五条 本市场实施谈话提醒的,交易商应当按照本市场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场可以向全体或部分交易商发出风险提示函: 1、本市场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2、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 3、交易商订货量变化较大; 4、交易商资金变化较大; 5、商品生产、销售、流通紧张; 6、交易商被投诉; 7、交易商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8、本市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异常情况 1、当出现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市场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2、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 3、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市场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三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