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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融改革22条

2013年12月18日 08:46

四、加快金融业对外开放

14.引进金融投资类机构。鼓励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我省增设分支机构和网点,开展业务创新。争取所有政策性银行均能设立山东分行。吸引境内外金融机构来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专业机构。引进境外知名金融控股集团、主权财富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来我省设立投资基金和分支机构。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参股我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鼓励外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外办、省台办、省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跨区域金融合作。推进中日韩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金融业务先行先试。抓住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谈判契机,争取将青岛市列为自由贸易区金融先行试点城市,逐步建设成为面向日韩的离岸金融中心。发挥青岛保税港区地理和政策优势,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改革试点。继续加强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支持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推动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加强与京沪及其他境内外金融中心交流合作,主动承接金融产业转移和金融功能外溢。改善对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总部服务,规划建设金融后台服务产业园区,建立功能完备的登记、托管、支付、结算、清算等系统,增强服务承载能力。(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青岛海关、省外办、省台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做好对“走出去”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跨国并购贷款、股权融资服务,建立对外承包工程融资担保平台,综合运用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及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手段,为我省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投资和工程承包活动提供有力支持。发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推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外债管理等领域外汇管理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工具作用,为企业提供信用保险、资信调查、商账追收、保单融资等综合服务。鼓励银行业机构来我省设立离岸业务区域中心并开展相关业务。推动我省有实力的跨国公司总部,申请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的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范围。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区域性投资总部、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支持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省商务厅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济南海关、青岛海关、省外办、省国资委等参加)

五、营造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17.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山东省金融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驻鲁金融管理部门要主动为金融改革发展提建议、当参谋,并做好政策争取落实工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将金融改革发展的各项任务纳入责任目标,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坚定不移地推进。(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对金融业的人才智力支持。制定实施金融人才专项工作计划,加快形成结构合理的金融人才队伍。对符合条件的金融高端人才,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由各级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落户、居住、子女教育、医疗、出入境等便利服务。选派高层次金融人才到市县任职,鼓励各级政府与金融机构开展双向挂职交流,加强地方领导干部金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各级金融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托高等院校组建山东金融发展研究院,打造有影响力的金融智库。(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金融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外办、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好政府推动和引导作用,构建功能完备、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培育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加快推进信用信息有序规范开放,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坚持依法行政,维护金融债权,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创造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

20.完善金融业发展激励机制。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对金融机构注册登记、税费减免、房产确权评估等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奖励补偿等激励作用,调动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司治理优良,业务发展突出,风险内控健全,客户服务先进的金融机构,各级财政给予奖励。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金融高端人才和金融机构总部引进、金融改革创新奖励等。(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完善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体系。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工作协调,增强金融监管合力,建立金融政法联动机制,加快构建完整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体系。推动建立金融专业法庭与仲裁机构,完善金融执法体系,严厉打击金融违法行为。排查和化解各类风险隐患,提高监管有效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在国家金融法律政策指引下,推进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政策创新。逐步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金融监管体系。现阶段,各级金融办同时承担区域性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和行政监管紧密结合,实施地方金融机构和业务统一归口管理。健全金融业综合统计和分析制度,强化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各类市场主体纳入监测范围。加快地方金融立法进程,为金融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省编办、省统计局、省法制办、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