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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融改革22条

2013年12月18日 08:46

二、发展和规范各类地方金融组织

6.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立足于服务地方经济、促进扩大内需,探索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培育发展社区类银行机构、互助型合作制保险组织和专业化保险机构。进一步发挥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村镇银行引入民营资本,优化股权结构,争取我省村镇银行3年内实现县域全覆盖。继续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努力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增设分支机构,推动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有序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切实增强融资增信提级功能。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公司,促进实体企业设备升级和技术进步。积极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提高“三农”自我服务水平。鼓励民营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创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基金等。(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以股份制为方向,以建立现代银行制度为目标,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制定政策,支持消化历史包袱,吸引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加快推进城区机构整合和重点关注机构风险化解工作,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把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造为运作规范、风险可控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加强中小法人银行机构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高管人员任职管理制度,提高持续发展能力。推动恒丰银行完善治理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和风险管控能力。鼓励山东国际信托公司拓宽业务范围,提升行业地位和市场影响力。引导齐鲁证券公司优化治理结构,不断开拓创新业务,增强核心竞争力。推动鲁证期货公司上市。支持泰山财产保险公司等注册地在我省的保险公司拓展机构网络,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继续引导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提高资金运营能力。依托我省实体产业优势,争取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推进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组建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烟台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发展金融中介服务。大力引进培育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证券咨询、保险经纪等服务组织,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专业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商业保理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引进培育金融软件企业和金融服务外包产业。推广建立市县金融服务中心、金融超市,做好投融资信息发布、金融产品推介、政策咨询、财务顾问等服务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司法厅、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扩大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范围,积极审慎地探索发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有序对接民间的资金供给和需求,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引进中介机构提供民间借贷登记、合约公证、资产评估等服务,吸引各类投融资机构入驻,规范开展业务。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通过扩大注册资本金、提高主发起人出资比例、私募融资等方式,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竞争力。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和风险预警,坚决遏制脱实向虚和非法集资。(省金融办牵头,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等参加)

三、做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金融服务

10.深入推进县域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把优化“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作为县域金融创新发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协同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在县域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总结县域金融创新发展试点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推广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农业农村新型生产经营方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建立农村产权评估、收储、流转、处置服务平台,促进农村抵押物创新。鼓励银行业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健全订单农业信贷担保机制。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拓宽县域多元化融资渠道,引导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或利用债务工具开展直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发行涉农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大力发展服务于农业产业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小微企业和产业集群的保险业务。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村支付结算环境,不断完善电子支付结算网络。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广覆盖的农村征信系统。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发挥金融、财政和产业政策协同作用,扩大小微企业境内外融资来源。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等综合性服务,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金融服务。制定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意见,加快形成与企业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发展新模式。完善科技金融外部评审制度。支持在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面向科技型企业的商业银行支行、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保险专营机构等,发展由金融机构、创投企业、中介组织等组成的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集团,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金融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开发推广新型科技保险产品。引导暂不具备公开上市条件、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到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融资或股权质押融资。探索多元化股权投资流转退出机制,促进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省科技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不断提升对重点行业和地区的金融服务能力。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绿色环保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支持民生工程建设,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落实差别化的资金扶持政策。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创新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机制,积极吸引民间资本进入,促进新型城镇化有序快速发展。推动全省重点区域带动战略的有效实施。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着力加强与海洋生物、海洋工程、海洋运输、涉海旅游等相关的金融服务创新,完善海洋产业金融服务体系。探索开展海域海岛使用权交易试点,加快发展青岛国际航运交易所,积极推进航运资产证券化,落实国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在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着力增强对小微企业、环保产业、生态高效农业的金融服务能力。在省会城市群经济圈、西部经济隆起带等区域,按照夯实基础、扩大规模、提升水平的思路,有针对性地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局、省金融办等参加)

13.建设济南区域金融中心和青岛财富管理中心。依托济南省会城市地位和金融资源优势,加快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着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全方位打造区域性的金融管理中心、金融机构中心、资金结算中心、金融交易中心、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努力将济南建设成为立足山东、辐射周边省份、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黄河中下游地区金融中心。利用青岛市已有基础和蓝色经济区龙头地位,做好机构培育、市场建设、政策创新、环境营造等工作。突出发展以财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高端金融业务,吸引国内外投资理财机构和金融机构聚集,把青岛市建设成为国内领先、面向国际的新兴财富管理中心。(济南市政府、青岛市政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